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價格或者利率應當通過詢價或者公開招標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應當協商確定本次公開發行的定價和配售方案並予以公告,明確確定價格或利率的原則、發行定價流程和配售規則等。
發行人和承銷機構不得操縱發行定價或暗箱操作;不得通過委托、信托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方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為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擴展數據:
債券投資的相關要求規定:
1.發行人、承銷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發行定價和配售過程中,不得有違反公平競爭、利益輸送、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2.上市公司和股份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可以附有股票期權、可轉換為相關股票等條款。
3.公開轉讓股份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東可以發行附有可轉換為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的條款的公司債券。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行附有減記條款的公司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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