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職職工以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45周歲以下按3.5%的比例納入;45歲以上的計入4.2%。
2、退休人員以本人上月養老金(新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賬戶中,按退休時第壹個月的養老金計發)為基數,按5%的比例計發。
3、靈活就業退休人員達到規定繳費年限後,享受個人賬戶。
4、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人員,按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數2.5%的比例再計入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