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和減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實行礦山開發"六個禁止,三個限制"的準入條件。禁止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區和文物保護單位限定範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嚴格控制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內開采礦產資源,禁止批準對生態環境產生破壞性影響和不可恢復利用的礦產資源開采的新建項目,禁止土法采選冶金礦和土法煉油、煉焦、煉硫。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於1.5%的煤礦,禁止新建含硫量大於3%的煤礦,限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嚴禁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多發區和易導致自然景觀破壞的地區采石、采砂、取土,嚴禁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取土燒磚,嚴禁在生態功能保護區進行露天開采活動,禁止在鐵路、國道、省道兩側的直觀可視範圍內進行露天采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