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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康復費用誰來承擔?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康復期間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工傷康復機構為工傷職工康復所需的費用。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的上述費用,由單位支付。員工處於帶薪停工期,且傷情相對穩定或舊傷復發的。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在確認時提交醫學檢查資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