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條例
第四條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利息收入和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組成。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
第六條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壹般不超過0.5%。具體繳納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後實施。超過工資總額0.5%的,應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七條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