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的、有充分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1)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產品在估值日有報價且能夠獲得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該報價應當適用於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不作調整,但會計準則規定的除外。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後無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如有充分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應調整報價以確定公允價值。投資產品與上述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當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出售或使用資產等的限制。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人的,則該限制不應被視為估值技術的壹個特征。此外,基金經理不應考慮因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而產生的溢價或折價。(2)對於沒有活躍市場的投資產品,應使用適用於當前情況並有足夠的可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來確定其公允價值。使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考慮可觀察的輸入值,不可觀察的輸入值只能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可觀察輸入值無法獲得或獲得不可行的情況下使用。(3)若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得潛在估值調整對前壹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超過0.25%,則應調整估值並確定公允價值。因此,b項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