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應當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所有買入的有效報價由高到低排列,報價相同的按時間順序排列;所有賣出的報價按從低到高的順序排列,報價相同的也按時間順序排列。排名靠前的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配對,即最高買入報價和最低賣出報價先配對;在同等報價條件下,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排名靠前的報價配對成交。
3.實行交易所會員代理制。即投資者不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而是委托作為交易所會員的券商進行買賣。
4.上市交易的價格、交易狀況及相關信息披露。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隨時向投資者提供交易價格、交易量等交易情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告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等信息,確保基金份額交易的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