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買賣雙方協商,由客戶和業主承擔費用,即客戶支付原業主支付的維修基金費用的50%;
(3)買賣雙方協商後,按壹定比例繳納公共維修基金的費用。比例公式為(房屋產權期限-原房主購買房屋與出售房屋的時間差)與房屋產權期限;
(4)房屋所有權人不同意將公共維修基金無償發放給客戶,不願意與客戶按比例分攤費用,所以如果買受人購買此房,必須承擔原所有權人在購房時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