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八十八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管理。
第九十五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六條專門從事非公開發行基金管理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運作期限和管理的基金資產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從事公開發行基金管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