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傷和撫恤補助的有關規定:
1,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為壹級或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2.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企業給予1-4級工傷職工和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4.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與其他退休職工壹並調整,但按照養老金調整辦法計算的調整金額低於按照工傷保險傷殘津貼調整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