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隱瞞。第七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有關的資料,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丟失的資料;(二)詢問與調查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就與調查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三)制止隱瞞、轉移、侵占和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並責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