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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體育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管理的財務制度

第三十九條專項資金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立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資金。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先用後收、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四十條專項資金包括:

(壹)修購基金,即按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的壹定比例,並按規定在相應的購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並按其他規定轉入體育事業單位用於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不得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余額的壹定比例並按照其他規定,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和集體福利待遇。

(三)其他資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四十壹條資金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壹規定的,按統壹規定執行;沒有統壹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