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先用後收、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四十條專項資金包括:
(壹)修購基金,即按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的壹定比例,並按規定在相應的購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並按其他規定轉入體育事業單位用於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不得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余額的壹定比例並按照其他規定,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和集體福利待遇。
(三)其他資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四十壹條資金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壹規定的,按統壹規定執行;沒有統壹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