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及家屬的醫療費及醫療設施;
2、職工生活困難補助;
3、職工洗理及幼托設施和工作人員的工資補助,食堂炊事用具的購置、修理費用等;
4、職工教育、俱樂部以及子弟中小學等方面的開支;
5、為了改善職工生活,企業經辦農副業生產的開辦費和虧損補貼;
6、按照國家規定由職工福利基金開支的其他支出。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二條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三條
專用基金包括:
(壹)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壹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各列百分之五十),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結余的壹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醫療基金,即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範圍的事業單位,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標準從收入中提取,並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於職工公費醫療開支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