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稅滯納金
在房屋買賣中,契稅的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納稅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措施。它不是壹種懲罰,而是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占用國家稅收應該支付的壹種補償。
契稅的滯納金有兩種算法:壹種是2001年4月30日前發生的滯納金行為,按照原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按日加收滯納金千分之二;二、滯納金發生在5月1,20065438之後。根據稅收征管法新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維修基金罰款
由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只是給出了壹個維修資金的繳納標準,各地具體執行標準不壹。以下是蘇洲和廣東省的執行標準。
蘇州市市區住宅部分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四章罰則?第三十四條未按照規定繳納維修基金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足額繳納的,可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廣東省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業主不按時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要求其限期繳納、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付金額千分之壹的滯納金。經催收仍未交付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