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生育時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落實壹對夫婦可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等限制性措施,清理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實施積極的生育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