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比例壹般為:
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
醫保單位8%,個人2%;
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
生育保險由單位承擔0.7%;
0.5到1.6%的工傷保險也由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核算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按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