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GP,General
Partner,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夥人(LP, Limited
Partner,基金出資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壹、有限合夥人(LP)與普通合夥人(GP)的本質區別:
1、有限合夥人(LP)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普通合夥人(GP)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
2、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只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
3、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經營負責,壹般有經營業績報酬;有限合夥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二、普通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征:
1、依協議自願成立;
2、***同出資、***享利潤;
3、合夥經營,即全體合夥人***同經營,並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夥組織的業主;
4、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有限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征:
1、自願組成,但除協議外,還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限合夥章程,而且,該章程須經登記;
2、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同出資並分享利潤;
3、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
4、有限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