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因工傷被鑒定為五級傷殘的職工,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16個月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經勞動者本人提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據《遼寧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意見》第八條規定,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五檔為16個月,六檔為14個月。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月工資計算,不得低於統籌地區最低月工資標準。五級傷殘就業補助金為28個月,六級傷殘就業補助金為24個月。至於是領取傷殘津貼好還是壹次性解決好,可以綜合考慮實際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