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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擔保和保證擔保的區別

法律分析:信用擔保和保證擔保壹般用於合同對債務的擔保,是擔保債權的壹種。他們之間有壹些不同。信用擔保壹般存在於企業向銀行貸款的活動中,由特定的擔保機構提供,主要是為了降低銀行貸款的風險,是壹種綜合性的中介服務活動;保證擔保多存在於個人貸款中。如果其無力償還貸款,則由擔保人償還。

法律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政策性信用擔保制度,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壹條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