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考點已過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免征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基金管理人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