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品住宅、非住宅的業主須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維修資金存入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專戶。
法律依據:《濟南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售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維修資金實行屬地化管理,堅持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市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委托專門的機構(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