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權”是指不同類型的股份表決權不同,又稱“AB股制度”。AB股制度,即為雙重股權制度,是壹種特殊的股權架構。不同於傳統公司法堅持的“壹股壹權”原則,該構架下,公司可以發行兩種A、B股份,前者遵循“壹股壹權”的原則,後者則是壹股多權,且B股的持有者多數是公司的創始人抑或管理層。
雙級股權結構在美國很普遍,可以使公司創始人及其他大股東在公司上市後仍能保留足夠的表決權來控制公司。在這種股權結構下,企業可發行具有不同程度表決權的兩類股票,因而創始人和管理層可以獲得比在采用這種股權結構下更多的表決權,而對沖基金和維權股東更難以掌管公司決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