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金融穩定法》的必要性包括健全我國金融法治體系的迫切需要;為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及時總結重大風險攻堅戰經驗,提升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能力。
《金融穩定法》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包括健全金融穩定工作機制;壓實各方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責任;建立處置資金池,明確權責利匹配、公平有序的處置資金安排;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風險處置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