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的主體是指參與證券市場的各類法律主體,包括證券發行人、投資者、中介機構、交易場所以及自律性組織和監管機構等。
1、證券發行人,是指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的單位,壹般包栝公司、企業、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等。
2、投資者,是指證券尚買賣者,也是證券融資方式的資金供給者。投資者分為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是指有資格進行證券投資的法人單位,壹般包括公司、企業、金融機構、基金組織和政府機構等;個投資者可以直接參與證券的買賣,也可以通過證券經紀人買賣證券。
3、證券中介機構,是指為證券發行和交易提供服務的各種中介機構,壹般包括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4、證券交易場所,是指為證券發行和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的服務機構,如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
5、證券自律性組織,通常是指證券業行業協會,如證券業協會、交易所協會等。
6、證券監管機構,是指代表政府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在我國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需要說明的是,《證券法》中所指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即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