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宅* * * *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應當設立住宅部位和設施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當符合《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稅字[1998]第7號),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大修、更新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