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政府采購法基本沿用了招投標法對聯合體的定義,但對聯合體的組成進行了擴展,允許自然人成為聯合體成員。
按照招投標法的立法本意,聯合體的組建目的就是為了“***同投標”,而後續的政府采購法則將聯合體組建目的擴展為“***同參加政府采購”,雖然只是幾個字的差異,但這對於 PPP模式中引入聯合體的概念十分重要,因為 PPP項目社會資本方采購方式的重要法源之壹就是政府采購法,PPP項目中應用不同的社會資本方采購方式適用與聯合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