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出臺的《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有,應設立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定期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維修基金明細戶壹般按照單幢房屋設置。
此外,《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對公***維修基金的歸屬和使用做了明確的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有。經業主***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售房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之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條件具備的小區,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將維修基金交給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幹涉維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核、業主大會批準後實施。維修基金不足時,應當按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所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繳納物業維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