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為在“公積金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
2.借款人購買貸款人認可的經濟適用住房;
3.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購房合同或相關證明文件;
5.借款人同意將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所列房產抵押給貸款人,給予貸款人優先抵押權和補償金,作為償還本息的擔保;
6.借款人有能力支付不低於30%的購房所需資金;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由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