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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撥款與支出

第十九條 資助項目公告後30日內,基金辦應當與主管單位、項目承擔機構(或聯合申報的主申報機構,下同)***同簽訂《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逾期不簽訂協議,視為放棄項目資助。

第二十條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簽訂後,基金辦應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首次撥款通知,並按照財政部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辦理撥款手續。項目承擔機構收到撥款後,應在20日內將收款回執送交基金辦和主管單位。

第二十壹條 當年批準並完成的資助項目,首次撥付資助總額的90%,余款待項目結項驗收後撥付。跨年度完成的資助項目,預留資助總額的10%,首次撥款不得高於資助總額40%,其余款項於每年年檢合格後,依據年檢年度工作完成情況和下壹年度工作計劃核定年度撥款金額,並在每年4月30日前下達撥款通知並辦理撥款手續。項目結項驗收後撥付預留款。

第二十二條 資助經費應當專項用於資助項目出版物的編輯、稿酬、版權費、校對、排印裝、復制、原輔材料及資料購置等直接成本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