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繳納失業保險1以上不滿5年的職工,每月可領取1212元;
2.繳納失業保險滿五年不滿10年的職工,每月可領取1239元;
3.繳納失業保險10年以上不滿15年的職工,每月可領取1.266元;
4.繳納失業保險15以上不滿20年的職工,每月可領取1293元;
5.繳納失業保險20年以上的職工,每月可領取1321元。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