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機構公示的從業資質人員信息可以不包括如下:姓名、從業資質證明。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基金銷售人員:
(壹)基金銷售機構總部及主要分支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中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管理的人員,包括部門基金業務負責人;
(二)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宣傳推介活動、基金理財業務咨詢等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的基金銷售機構是指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等。
第四條?基金銷售人員應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取得從業資質證明,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質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取:
(壹)通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中的“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兩科考試,由所在機構統壹進行註冊申請,符合條件的可獲得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
(二)通過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即“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壹科的,可直接獲得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成績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