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允許或誘導非參保個人以參保人名義住院。
2.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費支付的醫療費用,應向醫療保險基金申報支付。
3、在醫院掛床或將能夠門診治療的參保個人收治住院。
4、對參保個人采用重復掛號、重復或無指征治療、分解住院等方式過渡醫療或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確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應當認定為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