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機構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所在機構的業務制度,忠於職守,規範服務,自覺維護所在行業及機構的聲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並具備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所必需的法律法規、金融、財務等專業知識和技能,根據有關規定取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認可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證券公司總部及營業網點,商業銀行總行、各級分行及營業網點,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總部及營業網點從事基金宣傳推介、基金理財業務咨詢等活動的人員應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上述從業人員需由所在機構進行執業註冊登記。未經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