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3.墊付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向用人單位追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不繳納,職工及其近親屬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事故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