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十五條
票據遺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付款。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或者在票據丟失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後,經稅務機關檢查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