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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銀行基金定投業務可以將按周定投方式改為按月定投嗎?

光大銀行基金定投業務允許客戶修改定投協議中的定投種類,可以將按周定投方式改為按月定投修改方式,修改後除原協議中成功期數保留外,其余視為將原定投協議關閉,重新開通新的定投協議。

(1)當投資者選擇按“月”定投方式時,投資間隔周期不得超過3個月;首次定投日期的“日”部分須為1日-28日中的壹天,該“日”約定了每期定投壹個月中的第幾日發起;

(2)當投資者選擇按“周”定投方式時,投資間隔周期不得超過12周;首次定投日期須為周1-周5中的壹天,該日期在壹周中指定的位置,約定了每期定投在壹周中第幾日發起。

光大銀行基金定投業務是指投資人與光大銀行簽署協議,委托光大銀行按其約定日期、約定金額、指定基金、約定期數為投資人定期定額申購基金的行為。光大銀行接受投資人委托後,根據協議要求,在每月約定日期發起約定的定期定額申購業務,並從投資人銀行賬戶內扣劃相應的申購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