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償債基金收益。償債基金的收入是指通過發行部分基金和籌集資金來償還其國債;
2.繼續發債。繼續發行債券是壹種常見的國債償還形式。例如,為償還五年期國債,再發行10年期國債,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3.處置資產。他們手裏有大量優質資產,可以通過處置部分優質資產來變現。處置後現金流增加,債務減少,很多債務都還了;
4.盈余。當當年支出小於收入時,收入的壹部分將用於償還到期國債。
國債的償還方式如下:
1,分階段逐步還款的方法,即對壹筆國債規定若幹還款期,直至國債到期時還清本金;
2、抽簽輪還方式,即通過定期抽簽根據國債數量確定償還壹定比例的國債,直到償還期結束,全部國債通過抽簽還清;
3、到期壹次還本付息法,即實行國債到期日按面值全額還本付息;
4、市場購銷還款法,即從證券市場回購國債,甚至到期時國債已全部由政府持有;
5、以新還舊的還款方式,即通過發行新債券來交換到期的舊債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3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