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二章第八條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的非營利組織。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的形式。
第九條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不以盈利為目的;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該組織的章程;有必要的財產;有合格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