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點醫療機構應於每月10前,將上月出院患者的費用清單、住院清單及相關資料報醫保經辦機構,經審核後作為每月預撥和年終決算的依據;
2.醫保經辦機構預撥上月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統籌費用;
3.被鑒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應當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直接記賬、即時結算。
4.急診結算程序:被保險人因急診搶救到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和異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先行墊付。急診搶救結束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憑醫院急診病歷、檢查、化驗報告、發票、醫療收費明細清單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1)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應由第三方承擔(3)應由公費醫療承擔(4)境外醫療。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