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有健全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設立私募基金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管理企業:
(1)作為行政區劃,公司制管理企業“北京”允許在商號和行業術語之間使用。作為行政區劃,合夥企業“北京”必須放在商號和行業術語前面。
二。被管理企業名稱核準為:北京* *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 *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三)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全部為貨幣出資,且設立時實收資本(實繳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4)單個投資人投資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
(五)至少有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運作經驗或者相關業務經驗。
6.被管理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和咨詢。
管理企業可以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的證券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的方式籌集資金;
4.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