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管理條例》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開設基金的要求
1·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2·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3·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7·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8·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