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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法律依據

企業投資基金收益不是按股息紅利計征企業所得稅。而是作為企業收入的壹部份,按規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理由: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七款)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