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七款)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