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和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代管。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托當地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住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賬戶,按門牌號設立子賬戶;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立賬戶,按門牌號設立分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