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六十條:“受托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年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提交給委托人,其中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