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條,受贈人應當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海關依法對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的捐贈貨物進行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參與監督華僑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