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自每個封閉期或運作周期結束之後第壹個工作日起(含該日),本基金進入開放期,開始辦理申購和贖回等業務。每個受限開放期為上壹封閉期結束後的第1個工作日,每個自由開放期為上壹個運作周期結束後的5至20個工作日,自由開放期的具體期間由基金管理人在上壹個運作周期結束前公告說明。如封閉期或運作周期結束之日後第壹個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響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壹個工作日開始。開放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發生基金暫停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將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暫停申購與贖回的期間相應延長。開放期間本基金采取開放運作模式,投資人可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
基金管理人應在每次開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開放期的開始與結束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且基金管理人或者註冊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壹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