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養老保險:16%單位,8%個人。
2.醫保:單位10%,個人2%+3元。
3.生育保險:單位0.8%,個人不繳費。
4.失業保險:單位0.8%,個人0.2%(城鎮戶籍),個人不繳費(農村戶籍)。
5.工傷保險:單位0.2%-1.9%,個人不繳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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