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單位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
(4)有盈余的固定資產,應按重置價格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5)因報廢、毀損、盤虧而減少的固定資產,應按減少的固定資產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清理報廢或毀損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均列入修理和購建基金專用帳戶。
(6)出售固定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理購置費”科目,按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7)固定資產投資轉出,應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