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計算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
超過2個月的醫保期內,未繳納的保險費視為中斷繳費,從第3個月起停止醫保制度。
籌集資金支付醫療保險待遇,從中斷繳費當月起計算中斷繳費年限。
中斷繳費後再次投保的,可以在中斷繳費期間補足未繳保險費,不計算中斷繳費期間。
中斷繳費期間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再次參保的,仍需繳納6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
第七個月開始享受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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