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乙肝的法律法規:
1、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公***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職業;
3、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職業;
4、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工作。
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上列工作屬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門規定的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中華人民***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